| 设为主页 | 保存桌面 | 手机版 | 二维码
普通会员

厦门博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

100000000000000

新闻中心
  • 暂无新闻
产品分类
  • 暂无分类
联系方式
  • 联系人:吕进玲
  • 电话:0592-5066224
  • 邮件:lvcrazy@126.com
  • 手机:18950087200
  • 传真:0592-5118563
友情链接
您当前的位置:首页 » 供应产品 »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
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!2022已更新(今日/新闻)
点击图片查看原图
产品: 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 
品牌: BRMO
型号: 89X88
规格: 89X88
单价: 1600.00元/
最小起订量:
供货总量:
发货期限: 自买家付款之日起 3 天内发货
有效期至: 2014-06-01 [已过期]
最后更新: 2011-10-26 16:56
详细信息
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预先核准提交材料规范及说明!2022已更新(今日/新闻)
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、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; 2、申请人身份证明; 3、经营场所证明; 4、委托代理人证明 5、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; 从事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登记前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,应提交有关部门的审批文件。 二、说明: 1、申请人是指拟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的自然人。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,应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(申请人为经营者本人的无须提交委托代理人证明)。 2、申请人提交的文件、证明应当是原件,不能提交原件的,其原印件应当注明“与原件一致”并由申请人签字。 3、申请人应当使用钢笔、毛笔或签字笔工整地填写表格或签字。 4、申请人身份证明是指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籍证明。 5、经营场所证明:申请人自有经营场所的,应提交房管部门出具体产权证明;租用他人的场所,应当提交租赁协议和房管部门的产权证明。以上没有房管部门产权证明的,提交其他产权证明。经营场所在农村,没有房管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明的,可提交村委会出具的证明。 6、申请人在填写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申请书中“组成形式”栏时,选择个人经营的,在“个人经营”一栏内划“√”。选择家庭经营的,家庭成员应当在“家庭经营”一栏内签字。 7、申请书中“住所”是指申请人的现住址。申请人在填写申请书中“住所”、“经营场所”栏时,应填写所在市、县、乡(镇)及村、街道门牌号码;经营场所无门牌号码的,应另附经营场所方位示意图(A4纸)。 8、领取执照人为申请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
公司其他供应信息
询价单